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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第二初级中学信访制度

2011年05月25日 23:19:30 来源:山西省宁武县二中 访问量:1288

 

宁武二中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校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我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信访工作的格局是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六条  我校信访工作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统一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委员、副校长和团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班主任任组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信访工作,把握我校信访工作的各项政策,部署工作任务,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总结信访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
第七条  学校设校领导接待日,由学校领导接待来访师生员工,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或者信访部门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是我校信访工作的常设机构,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受理、办理及督办。
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及督促各年级、各班信访工作。
(二)受理、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校的信访事项。
(三)组织、协调校领导接待日有关事宜。
(四)受理、协调、转办群众来信、来访,校长公开电话,意见箱,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受理、办理涉及我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
(六)受理、办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
(七)受理、办理我校教职员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
(八)建议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九)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我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对涉及学校教学、教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大计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我校及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组织我校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
流,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九条  各科室、各班负责处理涉及本科室、本班教学、教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各科室、各班要做好信息公开及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各科室、各班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办理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涉及本科室、本班工作的信访事项。
(二)协助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办理涉及本科室、本班工作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的涉及本科室、本班工作的信访事项。
(四)建议信访人到相关信访部门反映超出本科室、本班工作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反映信访信息,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学校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我校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或各学科室、各班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反映问题。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冲击我校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及各科室、各班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各科室、各班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我校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三) 我校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学校年终考核体系。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武二中
                                                                                                     2010年4月

编辑:石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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